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明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0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2民初1068号 |
案号 |
(2021)苏0322执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季金美各项损失共计121300元;二、被告葛明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季金美各项损失共计74464.64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张志慧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元,鉴定费5700元,合计7188元,由被告葛明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