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03********1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481民初1111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21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芳借款158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338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贺健负担3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6元,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4-(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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