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03********1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481民初1111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2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贺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芳借款158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338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贺健负担3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6元,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4-(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