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吉庆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1********7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84民初5992号
案号
(2021)苏1084执7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吉庆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高邮市惠泉不锈钢制品厂货款136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3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吉庆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20元,由被告吉庆兴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4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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