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44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12民初916号
案号
(2021)苏1012执1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童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东来支付货款28900元及利息(以28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3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元,由被告童飞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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