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0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665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恢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慧俊借款本金7615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5月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郭慧俊的其他诉讼请求。8被告陆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原告负担1360元,被告陆敏负担1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