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63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1执3904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恢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凌军、郭舒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朱成瑜借款8万元及从2015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18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