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詹斌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02********3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602民初845号
案号
(2021)赣0602执8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詹斌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共计32840.3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计算直至欠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1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詹斌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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