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5********6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4刑初6号 |
案号 |
(2021)苏0924执1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严利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成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42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十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许六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十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璟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六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高富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七年三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殷蝶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43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七年一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周汉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张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七年二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被告人陈晓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杨林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七年一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郑海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44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宋晓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唐德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赵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刘伟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何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45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八、本案所涉违法所得,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发还给被害人(以各被告人所参与诈骗的金额认定,详见所附清单)。十九、射阳县公安局扣押的各被告人用于诈骗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主机、拨号器(详见所附清单),依法予以没收;射阳县公安局扣押的虚假增高产品,依法予以销毁。上述扣押物品均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