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建基础设施交通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60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1民初5805号 |
案号 |
(2018)苏1281执4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按年利率10.24%计收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36%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二、被告中建基础设施交通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对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25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其中,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91825元直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1-22 |
发布时间 |
2019-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1281执4321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22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297025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连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0346085005P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5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