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08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06民初1649号 |
案号 |
(2021)皖0406执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勇欠原告聂祥伟劳务费15000元,被告郝勇于2020年7月底前给付7500元,余款7500元,于2020年10月底前付清;二、如被告郝勇为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聂祥伟可就其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郝勇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内容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