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富莱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32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开民初字第01024号 |
案号 |
(2017)苏1091执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编号为2013百乐门010-002号);二、被告扬州富莱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扬州庆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租金664437元(162420+602420/6*5,计算至2015年12月9日,逾期以日3347元计算使用费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及其利息(以本金162420元从2014年12月21日起、以本金502017元从2015年6月21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扬州庆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44元,保全费165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06 |
发布时间 |
2017-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永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扬州市维扬路15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