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忠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2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2刑初1085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3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耿忠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八月四日起至二○二四年八月三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耿忠浪退赔被害人高东梅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退赔被害人武光亮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第4页共6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