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剑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2********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6民初5445号 |
案号 |
(2021)苏0116执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祥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江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至2019年10月28日所欠利息、罚息、复利计73435.77元,并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登朗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程剑凯、肖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南京祥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313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04元,由被告南京祥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登朗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程剑凯、肖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3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