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左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2********02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1民初3117号
案号
(2018)苏0682执40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祥归还原告蒋锋借款本息101.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其中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姜祥支付原告蒋锋律师费4万元、担保费2160元,合计42160元。上述一、二项被告姜祥于本判决发生效力10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左燕对被告姜祥的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对苏FH2188轿车实现抵押权(拍卖或变卖折价归还上海支行借款本息等)之后尚有余额时,原蒋锋对于该余额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南通深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原告蒋锋行使对苏FH2188轿车质押权清偿债务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南通深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持本判决直接向被告姜祥、左燕追偿。七、驳回原告蒋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60元,由被告姜祥、南通深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左燕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方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8-16
发布时间
2018-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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