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艳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3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4民初2567号 |
案号 |
(2021)苏0924执1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汤建国、孙艳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7367.33元、利息4653.42元,合计192020.75元,并从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射阳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汤建国、孙艳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射阳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汤建国、孙艳平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90元,由被告汤建国、孙艳平、射阳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