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波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23********38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4刑初577号
案号
(2021)苏0924执14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赵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起,至二〇三五年七月八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董波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三五年八月十九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戴彩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15(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顾慧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冯鑫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十七日,至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六、公安机关扣押戴彩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10.81克,除送检的0.96克外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戴彩云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塑料袋、电子称及被告人赵强作案时使用的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赵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董波生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三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6(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