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单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3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3民初5632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单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召波货款64440元及利息(利息以644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06元,由被告单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