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祥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0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5346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1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苗加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3297.61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8%,自2013年10月10日计算至2014年9月10日;以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7%,自2014年9月11日计算至2016年4月21日;以199454.5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7%,自2016年4月22日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以156454.0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7%,自2020年8月22日计算至2020年10月11日;以153297.6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7%,自2020年10月1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苗文亚、吴学荣、韩建伍、孟祥军在20万元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6元,由被告苗加房、苗文亚、吴学荣、韩建伍、孟祥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