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沙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2********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民初1147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3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沙伟、屯留县润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庆红借款本金527万元、截至2014年12月20日的利息273万元,共计800万元。二、被告沙伟、屯留县润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庆红利息(自2015年5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27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4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12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34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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