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束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51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1357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7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一、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45万元(截至2018年9月21日),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给付利息;二、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凌云、汤国仙、荆玉方、束建军、张立民对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75元,由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凌云、汤国仙、荆玉方、束建军、张立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30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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