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0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4民初4917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16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魏勇应支付原告张祥平工程款433000元及利息28660元等合计441660元,由被告于2020年9月1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24166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不按期履行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924元,减半收取计3962元,由被告魏勇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第一笔义务时一并给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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