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伟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31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444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2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蒋伟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薛勤勤价款46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财产保全费494元,合计96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十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