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09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3民初5783号 |
案号 |
(2021)苏0923执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文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支付91235.2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顾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支付垫付款22808.86元(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由被告顾文生负担1055元,由被告顾军负担2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9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