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2********2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5民初373号
案号
(2021)苏0115执21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唐欢借款102000元及利息(以10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4-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2980元,由被告苏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31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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