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12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民初5661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严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陆兴春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由被告严峰负担(已由原告垫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732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