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七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3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8民初3396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恢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广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淳县凯士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935%计算),并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二、被告孔七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高淳县凯士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被告沈广军、孔七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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