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凌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2********0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6民初3182号 |
案号 |
(2021)苏0116执1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凌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家金返还借款本金657000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6月1日利息490030元及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65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家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93元,减半收取12496.5元,由原告王家金负担6193.5元,被告袁凌飞负担63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