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22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刑初字第00086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2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田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8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二、被告人李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三、被告人田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四、被告人曹世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洪仁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周文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七、被告人凡启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9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洪仁尚、周文凯、凡启军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责令被告人田伟、李建平、田娟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收作案工具苏geg720白色别克英朗轿车一辆,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