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飞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4********0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刑初字第00228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19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兆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14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30年8月3日止。)二、被告人杜飞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止。)三、被告人侍光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四、被告人杜坤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汤茂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杜坤鹏、汤茂洋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15六、被告人王二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杜坤鹏、汤茂洋、侍光明的罚金,均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七、责令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杜坤鹏、汤茂洋、侍光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38.72万元,返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王二金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56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4
发布时间
2021-05-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