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飞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4********0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刑初字第00228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1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兆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14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30年8月3日止。)二、被告人杜飞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止。)三、被告人侍光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四、被告人杜坤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汤茂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杜坤鹏、汤茂洋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15六、被告人王二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杜坤鹏、汤茂洋、侍光明的罚金,均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七、责令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杜坤鹏、汤茂洋、侍光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38.72万元,返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王二金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56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4 |
发布时间 |
2021-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