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龙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3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阜东民初字第0093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恢2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龙君偿还原告许志虎本金16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于2013年5月15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余款自2013年6月起于每月15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二、若被告朱龙君未能按期履行第一项中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许志虎有权就未偿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朱龙君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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