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詹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3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渝民初字第01472号2015年渝民初字第01472号
案号
(2016)赣0502执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庆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余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联合会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692523.89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从2015年4月15日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詹丽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张珊蓉、新余市弈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庆新未能偿还的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新余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联合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6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5246元,由被告刘庆新、詹丽丽承担,被告张珊蓉、新余市弈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庆新未能偿还的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01-06
发布时间
2016-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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