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5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4民初4251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1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锋于2020年10月15日前归还原告徐尹借款本金20万元;2二、若被告陆锋逾期未还款,则需承担违约金10万元,且需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三、原告徐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钱款付清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徐尹负担1825元。由被告陆锋负担1825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徐尹付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纳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