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3********2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民初2812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25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借款本金、利息等合计58382.1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并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给付自2020-5-年3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费用、违约金(滞纳金)。二、被告周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58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兴市支行负担63元,被告周建明负担189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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