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2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403民初2015号
案号
(2021)皖0403执10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士军、汤多来、吴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占利支付工程款1050200元,并支付以1050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2月1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吴士军、汤多来、吴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占利返还工程保证金200000元;三、驳回原告杨占利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2元,由原告杨占利负担2462元(已交纳),被告吴士军、汤多来、吴刚负担15390元。被告吴士军、汤多来、吴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户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账号:1860501021000074789),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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