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0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4民初888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8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凯、赵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学彬借款本金9.82万元及利息(以9.82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付的7250.4元);二、驳回原告张学彬其余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负担490元,被告崔凯、赵颜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