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69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2民初8005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云港市晶都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6356.02元及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29027元。二、原告连云港市晶都咨询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文芹、李海林提供抵押的房产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南路13号华都家园2-2-201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周文平、张正鸿、周文芹、李海林、张正利、马艳林、马静对本判决的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18元,由被告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6有限公司、周文平、张正鸿、周文芹、李海林、张正利、马艳林、马静连带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在八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18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