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吉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224********61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1民初5055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7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永菊、潘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83981.2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8元,鉴定费2226元,合计4254元。由原告负担42元、被告冯永菊、潘吉华负担421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4056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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