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柏凤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6********7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民终2897号 |
案号 |
(2021)苏1023执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宝应县人民法院(2020)苏1023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二、柏凤江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偿还李红花、彭国翔、彭倩瑶、彭友宏、韩金英借款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柏凤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柏凤江负担(李红花、彭国翔、彭倩瑶、彭友宏、韩金英已预交,柏凤江履行还款义务时,直接给付李红花、彭国翔、彭倩瑶、彭友宏、韩金英)。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