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华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02********7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481民初576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2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华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一俊归还货款人民币26万元及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华青承担原告王一俊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华青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时间
2021-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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