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10539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2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俊勇借款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陶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陶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