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4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3民初331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2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本案被告赵明欠原告李红星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此款被告承诺于2021年3月起,于每月25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二、若被告未按约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上述尚未履行的款项、案件受理费1006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2-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承诺偿还上述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