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章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64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5民初5482号
案号
(2021)苏0115执恢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反诉被告)徐莉与被告(反诉原告)章军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2018年7月4日的补充协议自2019年6月5日起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徐莉退还购房款3398800元、支付违约金843037元并赔偿装修损失264019.35元;三、被告(反诉原告)陶敏对被告(反诉原告)章军的上述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徐莉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章军、陶敏的全部反诉请求。如章军、陶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部分应收案件受理费911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6169元,由徐莉负担10434元,由章军、陶敏负担85735-15-元。本案反诉部分应收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章军、陶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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