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元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2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5586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18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周元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俞伯庆劳动报酬1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周元军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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