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丰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8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3945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丰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仇卫兰、黄燕、黄秀荣损失313330元(已扣除垫付的42000元)。二、驳回原告仇卫兰、黄燕、黄秀荣的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3元,减半收取计1467元,由原告仇卫兰、黄燕、黄秀荣与被告王丰收分别负担485元、982元,原告仇卫兰、黄燕、黄秀荣已经预交且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王丰收负担的9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三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3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