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3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民初1373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2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欣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截止2019年1月21日尚欠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罚息68850元,合计3068850元,并按年利率6.525%给付自2019年1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和罚息。二、被告江苏欣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律师代理费148054元。三、被告江苏水智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碧云、刘晶、鞠桂珍、张群、吴敏、王波、陆珣、张金女、王永山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3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张金明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5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35元,由被告江苏欣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14告325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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