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25********5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鹰仲字第3335号裁决书
案号
(2021)湘1125执3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卢海向申请人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返还剩余未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01.36及利息,利息以2701.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00元(已由申请人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仲裁委员会预交),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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