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2********46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4民初3693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2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顾凤祥、顾艳、上海双喜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李品借款648万元;二、被告顾凤祥、顾艳、上海双喜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品借款利息(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以64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顾凤祥、顾艳、上海双喜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品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4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第一、二、三项,由被告顾凤祥、顾艳、上海双喜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顾凤祥、顾艳、上海双喜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顾凤祥、顾艳、上海双喜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李品已经预交且应退的案件受理费285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顾凤祥、顾艳、上海双喜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6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5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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