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荣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5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4民初5271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1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荣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三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018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姜利英对被告范荣海的上述债务及本案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范荣海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南通三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且应退还的46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