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6********6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窑商初字第00325号 |
案号 |
(2021)苏0381执恢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庭桂、邹志强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4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8月23日为21105.02元,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5.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被告李庭桂、邹志强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5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