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0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3民初4648号
案号
(2021)苏0113执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市尚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货款145450元、律师费5557.2元及违约金[2020年3月16日至同年3月19日以20650元(48550元-27900元)为基数;2020年3月20日至同年3月25日,以70000元(20650元+49350元)为基数;2020年3月26日至同年4月3日,以95750元(70000元+25750元)为基数;2020年4月4月至同年4月6日,以122850元(95750元+27100元)为基数;2020年4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454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强、杨世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9元,减半收取计1784.5,保全费13148元,合计3098.5元,由被告连云港市尚技贸易有限公司、徐强、杨世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6-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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